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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04797号“TU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1: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37号
申请人:上海嵊御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4797号“T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227587号“TOUCH”商标、第30716256号“TOUCH MEDIA”商标、第35981915号“TURCH”商标、第18688802号“拓奇智造 TUOCH”商标、第18261406号“RACING TOUC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被驳回,在其余服务上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TU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