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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04470号“欧曼立唯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1: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85号
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宁波欧曼立唯伊汽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0704470号“欧曼立唯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欧曼”、“AUMAN”系列商标由申请人股东福田公司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美誉度,两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93914号“欧曼”商标、第3029912号“AUMAN”商标、第18996681号“欧曼AUMAN”商标、第18996622A号“欧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已经达到事实上的驰名状态,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翻译、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2、“欧曼”及“AUMAN”品牌的广告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所获荣誉;3、商标受保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判决书;4、线上销售订单截图及好评截图;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风挡刮水器、车辆倒退警报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自行车、卡车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欧曼立唯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欧曼”,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风挡刮水器、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考虑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为相关行业从业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商标法》第十三条条款,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欧曼立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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