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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52042号“花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4: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2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2042号“花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425691号“花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第22373293号“花瓣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花瓣”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资料、其他商标资料、相关行政判决书、产品介绍及媒体报道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10月27日的第181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以“花瓣”为主要识别部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花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