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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25504号“甘美团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4: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68号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市梦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61325504号“甘美团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1002590号“美团meituan.com”商标、第42410929号“美团”商标、第60996387号“美团外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9024717号“美团”等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已达驰名状态,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美团”驰名商标的摹仿,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04921号“美团”商标、第10995726号“美团meituan.com”商标、第25948574号“美团及图”商标、第35159901号“美团Eat Better Live Better”商标、第37033543号“美团”商标、第38839120号“美团”商标、第8228873号“美团”商标、第9024717号“美团”商标、第9024723号“美团网”商标、第10971166号“美团 美天团购一次meituan.com”商标、第16583622号“美团云Meituan Open Services”商标、第8228894号“美团”商标、第9024739号“美团网”商标、第9024746号“美团”商标、第34211746号“美团及图”商标、第38844394号“美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十九)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引证商标1-134档案资料;“美团”介绍;苹果APP排行榜排名趋势图;完税证明;所获荣誉;合同及发票;宣传材料;监测报告;媒体报道;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隔音材料”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6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7类“石棉板;半加工人造树脂;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至十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至九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十至十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九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其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明确具体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甘美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