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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4684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5:24关于第4644684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66号
申请人:杭州叫喊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真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智斗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46446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大量商标,但并未真实使用,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不实际使用、恶意占用,导致了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第56487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2、产品照片、网络店铺资料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享有在先创作而成的著作权权利。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模仿的恶意。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关于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使用名下商标授权书、作品登记证书、网络平台销售产品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SU 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