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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03443号“SU SP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5: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17号
申请人:北京苏小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3443号“SU 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12615号“SPACE”商标、第65355196号“SPACE”商标、第18844711号“SU 速佳快递”商标、第36065362号“川俗 CSU”商标、第47592362号“SU一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申请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2、申请人在补充材料中注明置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代理人,但并未提交相应的代理委托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英文“SPACE”,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均包含拼音“SU”。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SU 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