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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508642号“茶思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5: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6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市陈氏六合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08642号“茶思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68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68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政府证明、餐饮荣誉证书、广告协议及支付凭证、委托装修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装修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餐厅”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饭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后,发现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确实未在第43类寄宿处等服务上使用,且提交了初步未见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饭店”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复审商标档案、“茶思屋 成都市陈氏六合餐饮有限公司”等于百度的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被申请人的被许可方“蒲江县成佳镇茶思屋酒店”从2017年开始在第43类寄宿处等服务上一直实际使用“茶思屋”商标。2021年10月对“蒲江县成佳镇茶思屋酒店”再次进行升级改造。请求维持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686号决定。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件):1、商标许可合同及双方盖章营业执照;2、无欠税证明;3、蒲江县成佳镇人民政府证明;4、“蒲江特色民宿酒店”荣誉证书;5、“最具创意民宿酒店企业”荣誉证书;6、陈东山身份证;7、2019 年广告制作协议及支付凭证;8、2020 年广告制作合同及支付凭证;9、“茶思屋酒店”装修委托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10、装修现场照片。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多数未体现复审商标,体现复审商标的也仅限前期准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服务进行了实际经营。根据酒店日常经营方式,酒店门牌、内部环境或酒店用品上会载有商标,但对方均未提供,亦未提供任何酒店订房记录及开具发票收据等,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4月21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饭店”部分服务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686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饭店”服务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授权蒲江县成佳镇茶思屋酒店使用复审商标,尚需实际使用证据方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服务进行了使用;证据2、7、8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仅为陈东山身份证明;证据9为前期准备工作;证据10为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未显示复审商标的自制证据;证据3至5均不能直接证明,蒲江县成佳镇茶思屋酒店已为消费者提供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咖啡馆等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咖啡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饭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茶思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