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2149690号“初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6: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定州市思美孕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超飞
申请人因第22149690号“初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00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撤三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店铺照片、商铺租赁预订单及服务费收据、销售单、宣传册、产品图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货物展出”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购物袋及招牌照片、广告效果图;
2、店铺照片、宣传使用材料;
3、租赁合同、租赁预订单、收据、证明;
4、商品销售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5、店铺信息、销售订单截图、评价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其在撤销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5均为自制证据,证据力不强,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部分为自制证据,且该证据仅能证明其承租了相关铺位,亦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货物展出等指定服务上。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初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