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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505820号“京新康复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11: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67号
申请人:四川福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风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30505820号“京新康复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致力于健康产品研发、销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584466号“康复馨”商标、第11584613号“慷福馨”商标、第11584656号“新慷复新”商标、第12851809号“康复鑫”商标、第12851911号“慷复馨”商标、第12851952号“慷复新”商标、第12852404号“鑫康福新”商标、第12852530号“好医生康复馨”商标、第12852584号“好医生慷复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外观、发音、含义上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超出实际经营需要,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复制、摹仿不同主体医药品牌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简介;百度百科搜索结果;在先无效宣告裁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统计;申请人在先商标被认定知名度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京新”,争议商标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不存在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系列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列举的前案情况无法作为参考。因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以及第27626046号“康复新”商标、第26027327号“好医生康复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十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真实性存疑。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证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其他在先案件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研磨剂;清洁制剂;香精油;上光剂;空气芳香剂;化妆品;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申请日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目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研磨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关联密切的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本案中申请人在质证理由中还引证了其引证商标十、十一,鉴于质证材料未经交换,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我局对申请人在质证理由中援引引证商标十、十一的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京新康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