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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46552号“美尔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12: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83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昌子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第51046552号“美尔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申请人及名下“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等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869018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傍名牌的行为,会破坏商标注册秩序,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情况;
2、相关裁判文书;
3、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荣誉材料;
4、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牌瓷砖产品在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
5、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6、申请人品牌产品广告支出审计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美尔法”与引证商标中“美尔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针灸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磁疗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假肢、医用特制家具、避孕套、性玩具、医用卫生口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奶瓶、假肢、医用特制家具、避孕套、性玩具、医用卫生口罩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美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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