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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0666号“FUJI UNI 优你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16: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89号
申请人:优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0666号“FUJI UNI 优你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5012601号“优你创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32083号“优你金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01186号“优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470237号“FUJI U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东莞市富士精工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处于转让程序中,其仍为东莞市富士精工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FUJI UNI 优你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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