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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7032号“大海北乡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16: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67号
申请人:芦台经济开发区景深生态大米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7032号“大海北乡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大海北乡村”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其第一含义为“位于大海北边的美丽乡村”,展现的是一幅美丽画卷,给人清爽、满心愉悦的感受。其并未直接表示该商品的来源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AAA级信用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来源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大海北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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