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557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15:48
京浩JINGHAO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表达、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情形类似,根据相同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当通过初步审查并公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京浩JINGHA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