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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6376号“遇见乐开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15: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94号
申请人:申双鸟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6376号“遇见乐开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作为其主打品牌,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3类指定服务上,属于任意商标和借用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信息查询单、类似商标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遇见乐开心”构成,使用在指定的餐馆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遇见乐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