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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7276号“旅游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1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09号
申请人:云南七彩云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7276号“旅游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2839号“旅管家”商标、第23651959号“旅管家”商标、第20129772号“旅行管家”商标、第56502784号“旅游专家SAYAHAT MUTAHAS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旅游管家”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四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旅游管家”使用在指定的旅行陪伴等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旅游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