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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04430号“风云气象 FENGYUN METEOR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21:02METEOROLOGY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87号
申请人:贵州风云气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04430号“风云气象 FENGYUN METEOR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与第4501854、68035789、44259586、11414068、65617632、30131280、301312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引证商标六、七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