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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087334号“Giusebbe Zamot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22: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91号
申请人:朱塞佩萨诺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伟中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42087334号“Giusebbe Zamot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56355号“GIUSEPPE ZANOTTI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17018号“GIUSEPPE ZANOTTI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46342号“GIUSEPPE ZANOT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12731号“GIUSEPPE ZANOT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896394号“GIUSEPPE ZANOT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GIUSEPPE ZANOTTI DESIGN及图”、“GIUSEPPE ZANOTTI”系列商标在鞋服等相关商品上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使用必将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三、“GIUSEPPE ZANOTTI”是申请人商号的特取部分,来自申请人创始人即知名设计师GIUSEPPE ZANOTTI的姓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创始人和设计师的名字以及申请人商号特取部分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GIUSEPPE ZANOTTI的姓名权和申请人的商号权。四、在申请人“GIUSEPPE ZANOTTI DESIGN及图”、“GIUSEPPE ZANOTTI”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若干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抄袭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势必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对申请人权利造成损害,同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为光盘形式,部分为纸质件):1、百度百科上关于“GIUSEPPE ZANOTTI及图”品牌的介绍;2、申请人官网上关于“GIUSEPPE ZANOTTI及图”品牌发展历程介绍;3、申请人中国专卖店列表;4、申请人部分中国客户名单及销售额明细;5、申请人与部分中国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和发票;6、申请人“GIUSEPPE ZANOTTI DESIGN”品牌的部分旗舰店照片;7、特许经营协议及商标许可与供应协议及其译文;8、账单及其译文;9、新品推出计划及其译文;10、申请人官网、京东及天猫上销售的部分产品页面;11、以“GIUSEPPE ZANOTTI DESIGN”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相关页面打印件;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3、相关报道及广告宣传材料和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页;14、申请人统计的社交媒体报告;15、相关行政裁决书;1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翻译;17、GIUSEPPE ZANOTTI授权申请人对侵犯其姓名权的商标采取法律行动的意大利公证认证授权声明及其译文、GIUSEPPE ZANOTTI的护照意大利公证认证件及其译文;1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被抄袭品牌的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在袜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除袜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为2021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三由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两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引证商标四、五均由申请人所有,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现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现名下12件商标,均在第25类商品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另申请注册了包括“PHILESEPNY”、“ANN DENEULENEESTER”、“MAIONE SOVILERS”、“COMMOM PRCJOTS”、“GROY MOTTERS”等商标。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在案佐证。
4、被申请人第41726399号“ANN DENEULENEESTER”商标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在该决定中认为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其他权利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具有一定显著性的英文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引证商标亦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基本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上述情形难谓巧合,因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GIUSEPPE ZANOTTI DESIGN及图”、“GIUSEPPE ZANOTTI”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Giusebbe Zamotti”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比较,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GIUSEPPE ZANOTTI DESIGN及图”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GIUSEPPE ZANOTTI设计师的姓名权。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需为姓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17可以证明申请人取得了姓名权人GIUSEPPE ZANOTTI的授权,对此在被申请人无相反意见和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是GIUSEPPE ZANOTTI的利害关系人,我局对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GIUSEPPE ZANOTTI姓名权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首先,关于姓名权,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考虑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GIUSEPPE ZANOTTI”姓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次,关于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GIUSEPPE ZANOTTI”作为申请人商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内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姓名权及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Giusebbe Zamotti”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难谓正当。同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4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41726399号“ANN DENEULENEESTER”商标已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该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外,被申请人现名下12件商标,均在第25类商品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另申请注册了包括“PHILESEPNY”、“ANN DENEULENEESTER”、“MAIONE SOVILERS”、“COMMOM PRCJOTS”、“GROY MOTTER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难谓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Giusebbe Zamot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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