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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89067号“爱蹦兔 AIBENGT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22: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05号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元银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50289067号“爱蹦兔 AIBENGT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153684号“爱居兔”商标、第19300648号“爱居兔 EICHTOO”商标、第28704183号“爱居兔童装”商标、第28875400号“爱居兔 EICHIT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爱居兔”品牌经过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申请人距被申请人最近的一家门店仅有10.4公里,地址邻近,被申请人必然知晓申请人“爱居兔”系列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爱居兔”商标的恶意摹仿。此外,被申请人名下还存在多件仿冒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对“爱居兔”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如果核准注册投入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一定联系,而且会极大的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打破市场上长期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申请人为了维护品牌商誉做出了不懈努力,与本案相近似的案例很多都维权成功,按照审查一致原则,本案争议商标也应予以无效。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爱居兔”百度百科、搜狗百科介绍;
2、“爱居兔”品牌授权书2015.3.1-2021.6.13;
3、“爱居兔”商标在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及电商平台的使用;
4、产品照片、门头照片、推广视频、高铁广告、门店销售发票、广告宣传合同;
5、2015-2019年年度报告;
6、知名度相关资料;
7、媒体报道;
8、荣誉证书;
9、品牌国际顶级域名资料;
10、维权记录及商标胜诉案例。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CK”、“鑫啄木鸟”、“MLB MMLG”、“梓众小黄鸭”、“FJDL”等32件商标,并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爱蹦兔”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爱居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上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故本案不应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所属行业内,在先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我局已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除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CK”、“鑫啄木鸟”、“MLB MMLG”、“梓众小黄鸭”、“FJDL”等32件商标,上述商标多数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爱蹦兔 AIBENGTU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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