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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45687号“帝国大秦直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21: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25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秦直道影视基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20445687号“帝国大秦直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系“秦直道”系列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723945号“秦直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经营使用的引证商标,仍然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之行为。
三、被申请人恶意抢占商标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搭便车”的行为,其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根据自身企业发展需要,并非恶意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告知被申请人需对答辩材料进行以下补正:1、需要提交与答辩书正本一致的副本;2、需要提交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被申请人章戳(一式两份)。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并连同本通知书及信封一并提交我局。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不影响我局评审。
截止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补正,故被申请人的上述答辩材料,视为未答辩,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注册,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7年8月14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帝国大秦直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秦直道”,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射箭用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射箭用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仅为相关裁定书,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将“秦直道”作为商号使用在“游戏器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上述焦点问题已就商标近似性问题作出认定,并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帝国大秦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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