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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44068号“年轻态益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22: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12号
申请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蓓蓓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44744068号“年轻态益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1235号“年轻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9900号“年轻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21099号“年轻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有合作、业务往来关系的特定关系人,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存在和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仍在类似商品上抢注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混淆大众的消费认知。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在先商标,扰乱市场秩序,助长“搭便车”的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及抗震救灾捐款发票。3、相关宣传、使用证据。4、部分申请人名下“年轻态”相关商标情况。5、申请人关联企业级申请人无锡分公司分别于2019年、2020年与安徽中科国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书》。6、申请人与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的证明。7、被申请人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谷类制品;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糖;蜂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片、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本案被申请人在第3、5、10、16、18、24、25、29、30、32、35类等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亦包括“年轻态宜美”、“艺美年轻态”、“宜美年轻态”、“年轻态E美”、“年轻态颐美”等系列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年轻态益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年轻态”,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蜂蜜;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茶饮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存在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及产品经销合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或经销商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申请人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亦包括“年轻态宜美”、“艺美年轻态”、“宜美年轻态”、“年轻态E美”、“年轻态颐美”等系列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商标的意图。其反复围绕申请人“年轻态”商标的申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年轻态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