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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26461号“还乡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2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83号
申请人:玉环市全策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众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6461号“还乡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还乡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