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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64009号“诺西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27: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13号
申请人:北京礼拍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4009号“诺西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5517、12647791号“诺西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审查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第二,申请商标与第4482770号“西贝”商标、第1397733、33607578号“西贝及图”商标、第33761405号“西贝”商标、第36891301号“西贝 XIBEI RESTAURANT”商标、第30788841号“西贝 超级肉夹馍 CHINESE SUPER HAMBURGER及图”商标、第31505718号“西贝 超级肉夹馍 肉现炒馍现烤及图”商标、第31421327号“西贝 莜面村 肉现炒,馍现烤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十)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诺西贝”,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诺西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