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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63443号“IMA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0: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177号
申请人:黄孝淳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艾玛格丽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州) 国内接收人:支鑫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融创动力产业园座层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42763443号“IMA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为韩国“IMANI”母婴产品品牌创始人,并在2018年12月10日创立了IMANI公司。随着“IMANI”品牌的知名度越来越高,申请人在2019年为进入中国市场做了前期准备。申请人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IMANI”商标已被恶意抢注。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有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信息及官方信息;
2、申请人商标信息;
3、申请人与客户的沟通微信截图;
4、申请人与客户的交易凭证;
5、产品资质证据;
6、产品图片、微博、小红书分享内容;
7、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及商标信息;
8、网页检索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孕妇托腹带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
2、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凭证、产品图片、微博、小红书分享内容不足以证明其“IMANI”商标在孕妇托腹带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20枚商标,其中包括“IGNAZ”、“IGNAZ-GLORY”、“AMBOCH”、“FALAMA”、“蓝泊湾”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IMANI”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孕妇托腹带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2、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10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别墅项目名称、知名医生姓名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匈牙利著名产科医师姓名近似的“IGNAZ”、“IGNAZ-GLORY”,与母婴品牌近似的“AMBOCH”,与意大利箱包品牌近似的“FALAMA”,与别墅项目名称近似的“蓝泊湾”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别墅项目名称、知名医生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 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别墅项目名称、知名医生姓名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IMA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