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902323号“维新建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1: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78号
申请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宗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61902323号“维新建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5701号“建发”商标、第38552584号“建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淆。
二、申请人第1037815号“建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建发”、“C&D”商标受保护记录;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部分荣誉清单;
3、“建发”部分广告宣传合同;
4、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创作及申请过程合理合法。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办公场所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建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维新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