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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06936号“小天才儿童平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0: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06936号“小天才儿童平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35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网络销售店铺页面、销售订单及发票、网络销售订单详情页、产品照片、实体店面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平板电脑”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6306936号第9类“小天才儿童平板”商标在“1.平板电脑;2.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3.照相机(摄影);4.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子记事器;2.遥控装置;3.电子监控装置;4.眼镜;5.报警器;6.集成电路;7.口述听写机;8.荧光屏;9.变压器(电)”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小天才”店铺的授权书、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小天才”官方旗舰店截屏;
3、申请人与东莞市亚拓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书;
4、销售订单、发票、发票查验结果、产品包装;
6、宣传页;
7、销售网点地图、实景照片;
8、相关案件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中。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2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记事器;遥控装置;电子监控装置;眼镜;报警器;集成电路;口述听写机;荧光屏;变压器(电);平板电脑;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照相机(摄影);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
2、经查,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有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第15575760号“小天才”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我局对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拓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所示商标多为“小天才”,非复审商标,另指向商品多为“小天才”电话手表、平板电脑,非复审商品。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小天才儿童平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