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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12761号“捷豹JIE B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4: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21号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九江捷豹药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52112761号“捷豹JIE 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豪华汽车的生产商,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7572号“JAGUAR”商标、第1593839号“捷豹JIE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且囤积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资料;
2、相关商标信息列表;
3、客户满意度调查;
4、申请人及其产品的获奖情况;
5、申请人及其产品的销售资料;
6、宣传报道情况;
7、相关媒体、报纸、杂志对申请人的宣传;
8、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相关案例;
9、其他在先案例;
10、被申请人恶意资料等。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合法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相关判决文件;
2、荣誉证书;
3、媒体报道;
4、相关项目情况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质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11、相关裁定文件;
12、期刊、网络媒体的搜索报道;
13、上海图书馆的相关检索报告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7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手套;割鸡眼刀;医用冰袋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身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手套;割鸡眼刀;医用冰袋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汽车等商品关联性不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其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捷豹JIE 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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