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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287号“金狮 jinsh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5: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永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应县金狮雨衣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287号“金狮 ji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82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和宣传,或许可他人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至今已使用四十多年。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商标续展注册证明;3.产品购销合同;4.增值税发票;5.荣誉牌匾、奖杯照片;6.厂区、名片、产品及标签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1981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83年3月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胶质雨衣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22年5月2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时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可体现出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实际销售雨衣、水裤等商品的情况;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及标签照片中均显示了“金狮”标识的使用情况,可佐证被申请人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名下仅有复审商标一件注册商标。上述证据材料中显示的标识虽主要为汉字“金狮”,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金狮jinshi及图”的显著识别部分。因此,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胶质雨衣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综上,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金狮 jinsh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