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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21466号“TIGER SINCE 1932 BLANC WORLD ACDAIMED WHEAT BEER WITH A ZESTY FINI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7:59BLANC WORLD ACDAIMED WHEAT BEER WITH A ZESTY FINISH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31号
申请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1466号“TIGER SINCE 1932 BLANC WORLD ACDAIMED WHEAT BEER WITH A ZESTY FIN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3202、3203群组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仅在第3201群组的啤酒;爱尔啤酒;烈性黑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拉格啤酒;波特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啤酒商品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201群组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不会产生误认。申请人已有含“ WHEAT BEER”文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36587号“1664 BLANC”商标、第62836769号“1664 BLAN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第7534811号“TIGER”商标、第5880021号“TIGG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202、3203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中的英文“WHEAT BEER”可译为“小麦啤酒”指定使用在啤酒;爱尔啤酒;烈性黑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拉格啤酒;波特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啤酒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爱尔啤酒;烈性黑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拉格啤酒;波特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TIGER SINCE 1932 BLANC WORLD ACDAIMED WHEAT BEER WITH A ZESTY FINISH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