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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777785号“BI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7: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7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贝墨(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清清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77785号“BI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20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20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室内装潢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消毒、木工服务、艺术品修复部分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门店图片;
2、合同、发票、银行回单;
3、招聘信息、百度搜索结果、相关文章页面;
4、申请人营业执照;
5、装饰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BIM”属于行业内的通常使用方式,不能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合同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消毒、木工服务、艺术品修复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360百科及相关网站对“BIM”、“BIM考试”的相关介绍、被申请人及盈拓(太仓)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据。
申请人质证称:复审商标具备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合法、正当、真实的长期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意道(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于2012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7类消毒等复审服务上,于201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于2021年7月20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贝墨(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11月22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室内装潢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消毒、木工服务、艺术品修复服务上的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室内装潢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消毒、木工服务、艺术品修复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仅能证明申请人公司的登记设立、运营情况。证据1-3、5或未显示时间,或证据上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或证据上显示申请人为服务购买方,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室内装潢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消毒、木工服务、艺术品修复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B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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