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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39164号“潘海利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9: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30号
申请人:潘海力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9164号“潘海利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548408号“潘海利根皇家剧场”商标于2022年9月15日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杭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潘海利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