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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0011号“积木易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41: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25号
申请人:深圳积木易搭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正鑫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0011号“积木易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与申请注册的商品项目关联性较弱,故申请商标标识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其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加强,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微信文章;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的产品介绍视频;积木易搭网络服务合同;申请人的产品宣传册、办公用品等实拍照片;申请人自营天猫和1688店铺产品销售页面截图;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的官方微博截图;申请人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申请人参展照片;相关新闻报道;其他商标注册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积木易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积木易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