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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08269号“KIDZMA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40: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1057号重审第0000005045号
申请人:科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1057号《KIDZMAKER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9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17938814号“KIDS-MA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2年12月20日,第1820期商标公告)。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鉴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为宜。原告的其他主张不影响最终结论,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见第182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KIDZMA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