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381347号“真真ZHEN Z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40: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9135号重审第0000005284号
申请人: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9135号《真真ZHEN ZHEN(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7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1856543号“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公告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虽然第17584014号“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四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四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明确放弃在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第6299921号“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肉罐头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第61344714号“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28449号“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肉罐头商品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罐头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真真ZHEN ZHEN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