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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06159号“奥特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43: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国学教育研究中心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奥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06159号“奥特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46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培训”等与教育密切相关的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未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法服务”两项服务上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辅导(培训);幼儿园;教育信息;培训;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公众号信息截图;
3、公众号后台管理页面;
4、《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5、微信公众号内容管理后台截图;
6、奥特路教育公众号内容页截图及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函》。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包含于本案提交的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沈阳华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7年3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2018年11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辅导(培训);幼儿园;教育信息;培训;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故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法服务”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辅导(培训);幼儿园;教育信息;培训;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3为自制证据,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6显示申请人在其公众号发布视频课程及课程挂售信息,但其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另包含的电子数据确认函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辅导(培训);幼儿园;教育信息;培训;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法服务”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奥特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