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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35676号“鑫黄金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43: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071号
申请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浩明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奕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61535676号“鑫黄金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黄金眼”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25255号“黄金眼”商标、第25134584号“黄金眼及图”商标、第25134582号“池海•黄金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行业标准;申请人相关广告宣告资料;申请人参展图片资料;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信息资料;申请人网店截图资料;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鑫黄金眼”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钓鱼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鑫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