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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2360号“克拉码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45: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26号
申请人:汪鹏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2360号“克拉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99721号“克拉码头 LARKE QU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克拉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