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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76932号“雪易颜 XUE YI Y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47: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190号
申请人:山东雪易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鑫知识产权(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加玉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6376932号“雪易颜 XUE YI Y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278358号“雪易颜XUEYIYAN”商标、第59278351号“雪易颜XUEYIYAN”商标、第49975832号“雪易颜XUEYIYAN”商标、第41850751号“雪易颜XUEYIYAN及图”商标、第38962676号“雪易颜XUEYI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3、被申请人反复恶意抢注申请人知名的“雪易颜”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质量检测报告;相关销售合同;产品工艺简述;产品原料介绍;化妆品备案资料;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包装与宣传照片;公司门头照片;票据;版权。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五所有人不是申请人,申请人无权援引引证商标三、五提起无效宣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不存在冲突。申请人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护理”等服务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28日第1789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晚于争议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不能作为争议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先申请及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2022年9月20日,引证商标三、五转让至田雪。
本案中,鉴于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仍是引证商标三、五的权利人,故申请人具备援引引证商标三、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3、我局检索查明,被申请人名下仅2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雪易颜”商号及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雪易颜 XUE YI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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