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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04051号“幸福乘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0: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162号
申请人:河北雄安三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信德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对第45004051号“幸福乘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幸福乘百”商标的恶意抢注。2、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成立17年的珠宝公司。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幸福乘百”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在先商标使用证据。“幸福乘法”是被申请人打造的幸福系列品牌之一。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公司及商标知名度介绍;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并未说明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亦未提及争议商标构成对其所有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的相关事实,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等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上述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幸福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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