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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80622号“优贝益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0: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29号
申请人: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京龙玩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47280622号“优贝益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系主营儿童自行车等产品的知名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345216号“优贝RoyalBaby及图”商标、第44871750号“RoyalBaby及图”商标、第20924508号“RoyalRid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经长期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相近。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优贝”品牌近似的商标,具有抄袭及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及公司照片、专利证书及相关资质;
2、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3、品牌创意、产品照片;
4、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网络报道;
5、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6、经销商档案、经销协议、销售合同及发票、线上线下销售资料;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企业信用信息、抄袭他人商标说明;
8、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天津工厂距离截图;
9、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护肘(体育用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或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车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约116件,其中包括“爱他美小神童”、“丰州永久”、“丰州飞鸽”、“喜事郎”、“雅培小神童”、“佩琪小王子”、“贝亲小豹”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肘(体育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车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优贝益娃”与申请人商号“优贝百祺”文字构成存在区别,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优贝RoyalBaby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肘(体育用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或商业合作等其他关系,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百余枚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爱他美小神童”、“丰州永久”、“丰州飞鸽”、“喜事郎”、“雅培小神童”、“佩琪小王子”、“贝亲小豹”等与他人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优贝益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