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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73363号“DREAM M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4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04894号重审第0000005036号
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04894号《DREAM MOV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3)京行终459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30155028号“梦咖 GAGA 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01040号“MOVE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正确。
同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被注销且已生效,即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核准注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注销,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DREAM MOV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