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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3820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3: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92号
申请人:北京吾岛牛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820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5206号图形商标、第28067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撤销注册程序中,第10398376号“帝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人放弃与第31153448号“票牛Piaoni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服务相类似的寻找赞助服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撤三决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服务,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