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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36135号“L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3: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88号
申请人:洛朗•安德烈斯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36135号“L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4796105号“L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3045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国际注册第1613273号“L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2]第0000303997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L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