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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39505号“MOSS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5: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01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9505号“MOSS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104311号“末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尤宏岩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MOSS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