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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17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8:28
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HUAZI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及图、第60747561号“华姿建设HUAZI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第60730922号“华姿装饰HUAZI DECORATION及图”商标、第61638219号图形商标、第65019183号图形商标、第14913997号“禾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HUAZI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