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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03788号“镇川碗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42号
申请人:张军军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3788号“镇川碗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已成功注册了大量“镇川碗托”、“陕北镇川”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被授权人营业执照、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信息、包装制作、广告牌制作、宣传推广材料、质检报告、外观专利证书、销售数据及消费者评价、媒体采访报道、荣誉证明、加盟店照片、供货合同及发票、淘宝店铺页面展示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特色小吃名,用作标缺乏显著特征,且不宜为一家独占,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镇川碗托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