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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67799号“兰香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7: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51号
申请人:李志强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67799号“兰香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8588号“香兰阁”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第16035998号“兰香坊及图”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相峥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兰香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