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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8000号“翌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9: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62号
申请人:东莞翌熹智能过滤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8000号“翌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2524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稿资料、版权证书、专利证书、纳税证明、网上店铺资料、宣传资料、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同为“翌喜”,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翌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