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3011307号“E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9: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宝仑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金丰商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GO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11307号“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12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一系列商业活动中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
2、申请人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
3、展会合同及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3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合同均无付款凭证、发票等履行证据予以佐证,网页资料具有一定自制性,且为外文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3合同、发票具有一定自制性,且无付款凭证、发票等履行证据予以佐证,展会照片具有一定自制性,且体现的商标标识非复审商标标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ES及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981104号“增生宁ZENGSHENGN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