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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981104号“增生宁ZENGSHENGN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0: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13号
申请人:青岛东海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81104号“增生宁ZENGSHENG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质量、功能等特点,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陈皮梅等商品上,并没有在整体上对产品或服务及其其他特点进行直接描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增生宁”及对应拼音“ZENGSHENGNING”组成,使用在指定的陈皮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增生宁ZENGSHENG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