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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83506号“ESSENT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2: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43号
申请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83506号“ESSENT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138492号“ESSENTIALS”商标、第32584510号“ESSENTIALS”商标、国际注册第1161994号“ESSENTIEL B”商标、第47909497号“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视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资料、产品宣传册及宣传资料、参展资料、媒体报道资料、销售资料、办事处租赁场地合同及相关费用凭证、门店图片、产品质检报告、申请人产品荣誉资料、纳税证明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7月20日的第180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1月1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灭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文字构成、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灭火设备外的电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灭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ESS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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